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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03-26 03: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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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组合运用间距控制、总量管理和特定区域限量管理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总量管理,是指以城区街道、农村乡镇为市场单元实行指导数上限管理。一般情况下,每年1月份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以吉林市地方政府网站、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各级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等载体公示数量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限量管理,是指在符合总量管理的前提下,对特定区域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限制,具体执行下列标准:

  (四)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最多设置1个;

  第八条对超出总量管理和特定区域限量管理的申请,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排队轮候。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等本人首次提出的申请,优先办理。

  第九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在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限制,同时计入下一年的总量管理指导数。

  第十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的限制,同时计入下一年的总量管理指导数:

  (一)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转型升级为企业,依法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变化为原持证人家庭内部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继续经营,依法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间距原因办理歇业手续或注销后二年内,该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转向经营,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因城市发展需要,新建生活、服务等区域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同时计入下一年的总量管理指导数。其中,新建居民小区零售点数量最多设置2个。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港澳台地区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商业企业。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6.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

  9.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无实际经营商品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瓦、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持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除外)。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应当进行细化,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不受限进出),经营场所不包含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寓楼、楼梯间、门岗、仓库、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以及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农药化肥、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海鲜产品、干调熟食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属于配套组合或者配合使用等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中小型餐饮、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床上用品、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彩票销售、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渔具店、旅行社、熟食店、茶叶店、糖果店、鲜花店、烘焙店、散酒水吧类、水产畜禽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学生用品、母婴用品、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书画坊、青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活动OB欧宝·官方网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最短安全通行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间距,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间距为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有多个进出口通道的,选择间距最近的两个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测量标准:将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可步行最短安全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吉市烟专〔2022〕14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组合运用间距控制、总量管理和特定区域限量管理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总量管理,是指以城区街道、农村乡镇为市场单元实行指导数上限管理。一般情况下,每年1月份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以吉林市地方政府网站、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各级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等载体公示数量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限量管理,是指在符合总量管理的前提下,对特定区域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限制,具体执行下列标准:

  (四)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最多设置1个;

  第八条对超出总量管理和特定区域限量管理的申请,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排队轮候。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等本人首次提出的申请,优先办理。

  第九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在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限制,同时计入下一年的总量管理指导数。

  第十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的限制,同时计入下一年的总量管理指导数:

  (一)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转型升级为企业,依法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变化为原持证人家庭内部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继续经营,依法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间距原因办理歇业手续或注销后二年内,该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转向经营,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因城市发展需要,新建生活、服务等区域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同时计入下一年的总量管理指导数。其中,新建居民小区零售点数量最多设置2个。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港澳台地区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商业企业。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6.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

  9.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无实际经营商品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瓦、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持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除外)。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应当进行细化,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不受限进出),经营场所不包含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寓楼、楼梯间、门岗、仓库、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以及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农药化肥、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海鲜产品、干调熟食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属于配套组合或者配合使用等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中小型餐饮、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床上用品、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彩票销售、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渔具店、旅行社、熟食店、茶叶店、糖果店、鲜花店、烘焙店、散酒水吧类、水产畜禽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学生用品、母婴用品、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书画坊、青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最短安全通行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间距,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间距为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有多个进出口通道的,选择间距最近的两个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测量标准:将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可步行最短安全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吉市烟专〔2022〕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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